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
被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某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某限公司建设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欧建良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