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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乙、姜某甲、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

被告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姜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2011年6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姜某乙、姜某甲、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2年4月10日以通过庭外调解与被告方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马建波

审判员谢某斌

人民陪审员罗伏良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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