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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马某以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某红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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