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宁乡县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邓某乙与被告邓某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某乙于2011年12月22日以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邓某乙负担。
审判员谢寅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雷金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