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华良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沂柏恩地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华良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柏恩地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华良涂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良涂料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华良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5元,减半收取7052.5元,由原告长沙华良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湘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