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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陈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陈某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有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曹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材料款73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09年10月5日,被告陈某欠原告陈某购买水泥等建筑材料款7300元。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原告曹某遂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诉讼,请求判令由被告偿付欠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欠原告曹某材料款7300元属实。限被告陈某于2010年5月1日之前一次付清。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有德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敦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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