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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长沙三仁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晓南,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三仁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丽琼,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长沙三仁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长沙三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人民币20000元,在2012年6月19前付清。

二、原告张某放弃对被告长沙三仁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领款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某托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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