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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雅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湖南协和-湘雅中药现代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雅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协和-湘雅中药现代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雅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湖南协和-湘雅中药现代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协和-湘雅中药现代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2年9月6日前付清所欠原告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3600元。

二、如被告湖南协和-湘雅中药现代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2年9月6日前未付清93600元货款,则由被告湖南协和-湘雅中药现代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湘雅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湘清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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