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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开庭笔录

时间:2011年8月29日上午9:00—11:20

地点:宁乡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

案由:离婚纠纷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判长(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蔡某

被告王某

审判长(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

审判长(员):本案由宁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蒋芷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何叶娟担任记录。

审判长(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5、46、47、48、49、50、51、52、64、74、129、130、131、216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和承担如下义务:

(1)、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解释回避制度);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3)、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4)、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5)、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6)、当事人有参加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7)、当事人有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8)、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法庭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9)、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10)、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得提供伪证、假证,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法处罚;

(1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的诉讼费用。

审判长(员):以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原告方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听清楚了,不要申请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要申请回避。

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是否同意

原:同意。

被:同意。

审判长(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先行调解。下面本院对本案主持调解。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先行调解

原:同意调解。

被:同意调解。

审:下面问双方几个问题。

审:原、被告相识恋爱的经过。

原: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1月20日在宁乡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王某。

审:被告,原告所述是否属实

被:属实。

审:你们婚后夫妻感情如何

原:我们两人性格差异大,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被:我们的感情一直比较好,只是近一年来原告外出打工,不回家,我们才发生争吵。

审:原告,你们有和好的可能吗

原:我之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是因为被告不相信我、不理解我,经常到我打工的地方吵闹,如要和好,被告必须下保证。

被:我愿意定保证,以后对原告好,再不打原告了,相信原告、关心原告。

审:在本庭主持下,本着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对以前夫妻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双方均表示互谅互让不计前嫌,和好夫妻关系。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相互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一、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和好夫妻关系;

二、被告王某保证以后尊重并关心原告,不动手打原告,相信原告,多体贴、呵护原告,在以后的家庭生活与建设中,共同商量,双方一起努力把家庭建设好;

三、被告王某支持原告蔡某外出打工,双方互相保持联系,共同把家庭债务还清,共同创建家庭的和睦;

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孝敬双方父母,关爱小孩,营造一个幸福的家庭。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共同负担。

审:双方是否同意协议内容

原:同意协议。

被:同意协议。

审: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交待:本案以调解和好夫妻关系的方式结案,依法不另行制作调解书。

审:请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是否有出入,如果没有出入,请在每页下面空白处签名,并可在五日内申请补正除协议内容以外的笔录内容(略)。

闭庭。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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