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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

被告朱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金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生活帮助费75000元,被告朱某由其法定代理人照料、看护;

三、原、被告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金友

人民陪审员陈巨文

人民陪审员边玉良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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