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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甲。

被告郑某乙。

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受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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