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原告陈某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被告刘某补偿款8000元;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