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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程某。

被告邓某乙。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2年3月15日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程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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