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诉被告宁乡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

原告唐某丙。

原告唐某丁。

原告唐某戊。

被告宁乡X组。

代表人李某己。

原告李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诉被告宁乡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欧建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表人李某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诉称:原告李某乙系被告村X村民,1999年元月26日与邵东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因双方有意在宁乡安家,未将户口迁出。原告唐某丁、唐某戊、唐某丙出生后,户口也均随母登记在被告村X组。2010年因长灰公路和华天酒店等项目在被告组征地,第一期征地补偿款600多万元,被告组制订了征地补偿方案,该方案中“有子的,不准招郎”,“有女落户石古组,不参加任何分配”等内容剥夺了四原告的征收补偿分配款,按照被告组上人田各半的方案,仅分配原告李某乙责任田的部分征地补偿款,按人头每人应得10732.8元则拒绝分配。2011年12月5日,第二批征地补偿款700多万元到位后,被告单位仍然拒绝分配四原告的征地补偿款100800元。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立即支付四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100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宁乡X组未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乙X年X月X日出生于被告组李某乙为家庭,户口登记在被告组。1995年落实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分得的责任田在其父李某乙为的名下。1999年元月26日,原告与邵东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户口未迁出。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二女,取名唐某丁和唐某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唐某丙,三个小孩的户口均随母登记在被告组。2010年因长灰公路和华天酒店等项目,被告组的土地被征收,第一期征地所得征地款600余万元,被告组确定了如下分配方案:按人田各半分配,每亩16052.53元,每人10732.80元。本院已于2011年11月5日作出判决,由被告宁乡X组支付给原告李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征地补偿款42931.2元。现第二期征地款700多万元已到位,仍按原方案分配,每人分得12891.4元,共计51565.6元。被告组以原告李某乙为出嫁女未给予分配,李某乙的三个小孩也未分配到按人口数的补偿。双方为此而引发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分配方案、分配明细表、征地款分配说明、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出生于被告组,且其户口登记在被告组,成为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年后与他人结婚,户口未迁出,其被告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未丧失,婚后生育的小孩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的户口也随李某乙落户在被告组,成为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原告均因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将2011年因长灰公路和华天酒店等项目的第二期征地补偿款700多万元中按现有人口分配部分的款项支付给四原告,共计51565.6元(12891.4元X4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宁乡X组支付给原告李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征地补偿款51565.6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被告宁乡X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欧建良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卢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X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X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