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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

被告兰某。

本院于2012年1月4日受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一致离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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