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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向某。

被告姚某。

原告向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建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起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1月15日经人介绍在历经铺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赌钱打牌,且对我极不关心,平时对我不闻不问,我与被告虽结婚10余年,但夫妻间离多聚少,尚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尤其是2010年6月房屋被征收之后,被告领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几十万元后,终日无所事事,沉浸于打牌赌博之中,我多次劝告,被告不但不改,反而动手打我,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我抚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姚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与原告的婚姻基础牢固,完全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和睦,根本没有达到其离婚的条件,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月15日在宁乡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7月26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姚某宇。原、被告结婚后,前几年夫妻关系较好,自X年X月X日生育小孩后,由于双方相互责怪对方不关心、体贴自己,不照顾家庭,加之双方均好打牌,而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妇检证明、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共同生育了子女,婚后虽因原、被告相互责怪对方对自己关心、体贴较少及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引起其夫妻感情的破裂,只要原、被告加深沟通、增加理解,各自改正过错,相互关心、体贴,其夫妻关系有望和好。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向某与被告姚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925元,依法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欧建良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春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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