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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丙诉被告宁乡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丙。

被告宁乡X组。

代表人李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丙诉被告宁乡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丙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丙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丙负担。

审判员欧建良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春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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