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社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甫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被告谢某
被告贺某
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贺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芷华
二0一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文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