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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徐某丙、南阳市X乡徐某丁小学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徐某乙,男。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徐某丁,女。

原审被告南阳市X乡徐某丁小学。

诉讼代表人徐某丁,该小学校长。

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丙、原审被告南阳市X乡徐某丁小学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徐某乙、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磊、上诉人徐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引用的徐某甲的伤情鉴定系复印件,同时鉴定结论的被鉴定人系与本案无关的人员而非徐某甲,故原审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徐某甲的伤情是否构成十级伤残等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宋池涛

审判员王生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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