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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唐某某建设某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谈某

被告谭某

被告唐某

原告谈某与被告谭某、唐某建设某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某、被告唐某(亦为被告谭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谈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6月9日,原告谈某自带SD16推土机到被告承包的丽达家具广场施工,两被告拖欠其机械购置和油款、机手工资共计26216元。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并支付利息2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谭某答辩称,答辩人与被告唐某已离婚多年,被告唐某承包工程与答辩人无关。被告唐某当时系请答辩人在工地上做事,亦未领到一分钱工资,且答辩人现在身体有病,对原告的请求应当不承担责任。

被告唐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原、被告围绕自己主张,进行了举证、质证,现分列如下:

(一)原告谈某提交的证据:

1、2011年4月28日被告谭某记录的条据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4266元的事实;

2、2011年4月29日被告谭某记录的条据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50元的事实;

3、2011年4月28日被告唐某记录的条据复印件1份共2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500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均无异议。

(二)被告唐某提交的证据:

1、离婚证1份,拟证明被告唐某与被告谭某已于2002年3月26日在宁乡X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事实;

2、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1份,拟证明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是被告唐某承包工程内的部分,与被告谭某没有关系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谈某对被告唐某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被告唐某所说的与被告谭某没有关系。

对原告谈某及被告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谈某提交的证据1、2、3,被告唐某无异议,且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确认为能够证实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唐某提交的证据1,原告谈某无异议,且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确认为能够证实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2,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但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谭某系被告唐某承包该工程的共同承包人,故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1年2月27日被告唐某与长沙金典建设某资有限公司丽达家居广场项目经理部陈建伟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2011年3月份原告谈某经人介绍自带SD16推土机到该工地施工,原告谈某与被告唐某约定每小时工作价格为270元,机械设某进场支付设某费。2011年4月28日被告谭某出具欠原告谈某23566元,4月29日被告谭某(谭某)出具应付原告450元条据一张,2011年6月9日被告唐某(唐某)出具应付原告1500元条据一张,原告两次进场应付设某进场费700元,以上款项合计26216元。

另查明,被告谭某与被告唐某已于2002年3月26日在宁乡X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被告谭某与被告唐某不是夫妻关系,被告谭某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谈某与被告唐某之间的建设某程施工合同成立。被告唐某应当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26216元,原告谈某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00元,被告唐某未提出异议,且愿意支付,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谭某与被告唐某现并非夫妻关系,且原告尚无证据证明两被告为该工程的共同承包人,故被告谭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谈某工程款26216元;

二、被告唐某自愿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三、驳回原告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芷华

审判员江晓辉

人民陪审员李某芝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叶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某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某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某、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某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某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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