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郭某。
原审被告徐州众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上诉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9月14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向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