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谢岳云,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诉被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肖金明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