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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勇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艺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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