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周继荣,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株洲县中医院。
住所地:株洲县X镇漉浦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安,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株洲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唐某以欲自行与株洲县中医院协商为由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9元,减半收取839.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鹰
审判员刘雅玲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