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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某水处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C幢X楼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某水处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中国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审判员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洪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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