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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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蒙某伙同黄某凤(已判刑)等人去到横县X村信用社门前,对经过此处的覃某某谎称要找一绰号为“八公”的人算命,并愿回报5是肺崖7薄傻涿即壤说绸疗V涡蛞冋i白村路段时,蒙某等人以算命为由告知覃某某儿子有难,须拿钱来开光才能消灾为由,骗得覃某某人民币70691.7元。事后被告人蒙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21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蒙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其只分得赃款人民币7000多元。被告人蒙某无证据向本院提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蒙某与黄某凤(已判刑)等人密谋以封建迷信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后于2011年4月17日上午11时许,去到横县X村信用社门前,由被告人蒙某对路经此处的被害人覃某某谎称要找一名绰号“X”则给予人民币5髟ㄎ瓯绸掀缮涿即壤说娜娴蛋晾V涡蛞冋i白村路段时,蒙某等人告知覃某某称她儿子近期将有血光之灾,需要用钱搭桥做法事才可消灾,之后以此为由骗得覃某某的人民币70691.7元,接着再以覃某某需回家拿米来做法事为由将覃某开后趁机逃跑。事后,被告人蒙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21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蒙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

2、抓获经过,证实蒙某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11月24日在横县X镇X街市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3、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灵竹、东圩信用社定期存款单,证实覃某某于2011年4月17日在灵竹、东圩信用社领取存款人民币67191.7元。

4、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覃某某辨认出诈骗其的人是蒙某和黄某凤;蒙某与黄某凤相互辨认出是她们两人诈骗覃某某。

5、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4月17日11时许,蒙某在横县校椅东圩信用社门前的公路上问其一个会算命的“八公”住在哪里,其说不懂之后,黄某凤突然过来说知道“八公”的住址并愿意带路,蒙某说如随同带路找到“八公”的话每人给5洌屑衫伎停刖捎涿即⒗啤郴锬罘淮幸幽淖娴蛋匠岬睾O涡蛞冋i白村路段,这时有一男子出来自称是“八公”的孙子,还对其说其的儿子在五天内就被车撞死,如把家里全部的钱拿出来给“八公”做法事,可以消除灾难,还说不能告诉任何人。最后其搭载他们的车回家拿定期存款单到灵竹、东圩信用社领取了约68000元及从家里带来的3500元全部交给黄某凤,之后一起去找“八公”,当经过其家不远处时,黄某凤叫其回家拿米做法事用,其拿米出来时就不见他们几个人了。

6、被告人蒙某及同案犯黄某凤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所作的供述。她们二人的供述与查明事实一致,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二人同时还供述到蒙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21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蒙某伙同他人经密谋后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蒙某事前参与密谋,并亲自参与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蒙某自愿认罪,并退回其所分得的全部赃款,可以酌情某轻处罚。本案中,认定蒙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2100元的证据,有其及同案犯黄某凤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所作的供述证实,蒙某提出其只分得赃款人民币7000多元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蒙某的犯罪事实、情某、性质某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梁进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李某杰

二Ο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蒙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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