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余晓琴、刘娜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同意在201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曾某1万元整;
二、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1月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郑云
人民陪审员余晓琴
人民陪审员刘娜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吴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