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桂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原、被告自2010年4月27日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被告朱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于200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夫妻关系日趋紧张,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原告与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另查明: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即床上用品四套及一台长虹牌电视机。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黄某自愿于2012年4月24日前返还被告朱某床上用品一套;
三、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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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孙玲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