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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株洲市益华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支公司、第三人唐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系朱某波之母)

委托代理人曾宪桂,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货车司机,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告株洲市益华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延伸段建南花园×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胡永杰,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号。

负责人舒某某,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人保公司法律顾问,住(略),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人保公司法律顾问,住(略),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尹强,株洲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株洲市益华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支公司、第三人唐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6元,减半收取3148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凌

代理审判员刘让武

人民陪审员易新能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喻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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