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株洲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曦美苑X栋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X镇商城社区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株洲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株洲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乙、彭某所有的价值312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袁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在株洲市X区X路X号水岸春天X栋的房屋三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434.4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406.8平方米)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支持。为防止原告袁某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财产转移,本院对其担保财产应当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某、冻结被告株洲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乙、彭某所有的价值31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宋雪峰
代理审判员王婧
人民陪审员龙桂端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