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谭某与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豹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公务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罗谭某,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外人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株洲县X镇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与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豹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宋雪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某鹰、人民陪审员刘申芝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某诉称:被告因公司生产经营周某需要,于2005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月息一分,后于2007年12月24日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月息一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10年2月11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款借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利息6万元。

被告南豹实业公司辩称:借款属实,请求法院组织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9日,被告南豹实业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易某经手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周某资金为由向原告谭某借款5万元。后又于2007年12月24日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0年2月11日,易某向原告谭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谭某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是实(含2005年12月29日五万元,2007年12月24日五万元,原条已废。)借款人:易某。2010年2月11日。”该借条上盖有被告南豹实业公司的公章。至起诉时止,被告未偿还原告分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通知案外人易某(被告南豹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调解,经本院主持三方调解,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在2012年3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谭某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6万元,共计16万元,案外人易某自愿以其个人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易某自愿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宋雪峰

审判员李某鹰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孙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