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10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甲。

被告邱某乙。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甲诉被告邱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2010年11月24日,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边旭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人民陪审员覃和生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某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