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甲。
被告邱某乙。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甲诉被告邱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2010年11月24日,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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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边旭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人民陪审员覃和生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