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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袁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甲撤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

审判员易战国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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