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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谭某和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2年5月30日

地点:株洲县法院民一庭

审判员:肖金明

书记员:陈慧

原告(反诉被告)谭某和;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未参加调解);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军;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未参加调解),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谭某和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就本案的本诉与反诉,由被告刘某军当庭支付给原告谭某和治伤损失费40000元(含被告已付的8000元)。双方均不再主张其他权利。

本案本诉受理费1582元,反诉费444元,合计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谭某和负担500元,被告刘某军负担51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之规定,当庭兑现的案件可以不制作法律文书,本案损失费已经当庭支付,本院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原告:

被告:

审判员:肖金明

书记员:陈慧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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