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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乙与肖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卢文哲,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上诉人李某乙因与肖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九日作出的(2011)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乙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贺显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柳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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