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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宁县康复医院与被上诉人申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宁县康复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

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宁县康复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申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宁县康复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展,被上诉人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伍铜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仅确定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未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和责任程度,致使原判确定由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贺显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柳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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