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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xx与被告肖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xx,女,1962年出生,汉族,职工,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临澧县气门厂工人,住(略),系原告雷xx丈夫。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居民,住(略)。

被告肖xx,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村。

委托代理人肖xx,男,农民,住临澧县X村,系肖xx父亲。

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xx与被告肖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xx于2012年6月18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雷xx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000元;

二、原告雷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00元,原、被告各负担2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齐先方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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