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平运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诉称,被告李某乙以办养猪场缺少资金为由,分别于2010年2月26日、7月27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和5000元,口头约定了利息并约定偿还期限分别为一个月和三个月,(其中被告彭某为李某乙的第一笔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没有偿还,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某乙立即偿还借款3.5万元,并支付利息1万元,被告彭某对被告李某乙借款3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只是被告资金紧张,请求原告谅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乙因办养猪场缺少资金,于2010年2月26日、7月27日分别向原告李某甲借款3万元和5000元,口头约定了利息并约定偿还期限分别为一个月和三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中被告彭某为李某乙的第一笔借款3万元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李某甲遂诉讼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同意偿还原告李某甲现金35000元,利息10000元,共45000元,自2012年5月起每月偿还1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被告李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平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