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杨红生,湖南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欧阳书云,湖南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蔡某已经与被告唐某达成调解,协议处理好此事,因此原告蔡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被告已经协商处理好此事,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6元,减半收取1948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欧明辉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