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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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乙犯贪污、受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43岁。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于2009年8月2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某,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杰、任要卿、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一)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乙从长葛市金城家具厂为其父母购买了价值x元的家具,后王某乙将一张金额为x元的家具发票在长葛市X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的账上报销,所得款项贪污自肥。

(二)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乙从长兴路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上支取现金x元,将其中的x元交给时任财政所所长的陈某治(另案处理)后,留下x元自用。后该款在财政所账上以虚列支出的方式冲账。

二、受贿罪

(一)2002年8、9月份,长葛世纪鑫有限公司某用长葛市X街道办事处坡岳村土地搞开发建设,该公司某董事长赵某茳(另案处理)为了使土地征用活动顺利进行,给被告人王某乙送去现金x元,王某乙从中拿出x元交给坡岳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有,让其用于协调征地,自己将下余的x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二)2004年7月份,长葛市X街道办事处干部何某(另案处理)为了使被告人王某乙在提拔任命中有所照顾,给王某乙送去现金x元。王某乙将其中的x元用于购买长葛市X组织部长陈某生介绍的礼品书,将下余的x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2004年11月份,何某被任命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

(三)、2007年3、4月份,长葛市X街道办事处干部张良(另案处理)为了使被告人王某乙在提拔任命中有所照顾,给王某乙送去现金x元。王某乙将该款用于父母装修房子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2008年5月份,张良被任命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

2009年7月17日至8月23日,被告人王某乙因其它违纪问题被中共许昌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市纪委尚未掌握的自己贪污和受贿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追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200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乙举报他人多次销售他人偷盗的车辆,现被举报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郭某某、丁某某、赵某某、何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丁、宋某某、王某戊、刘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王某戊、蔡某己、周某某、司某某证言、书证河南省许昌市工业发票、金城家具厂发货清单、记账凭证、长葛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借款单、明细分类账、河南省许昌市服务业统一发票、许昌市商业发票、视听资料及照片、光盘、中共长葛市委任免通知、许昌市X组织部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长葛市X组织部任免通知两份、许昌市纪检委情况说明、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五张、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某乙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x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乙因其它违纪问题被许昌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贪污和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乙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是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乙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贪污和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乙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某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乙违法所得x元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俊杰

审判员张东海

审判员王某卫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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