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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吕某与被上诉人盘某、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永中法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丁。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

原审第三人郑某。

上诉人吕某与被上诉人盘某、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0)华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林业庭庭长谭兴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朝晖、陈姬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上诉人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盘某和原审第三人郑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8月6日,原告吕某和被告盘某、第三人郑某以公开招标的形式,以4.5万元的林木转让费,共同取得了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雨伞冲山场的松、杉、杂木林的所有权,并与麻江三组签订了《山场转让协议书》。2009年10月4日,被告盘某又将雨伞冲山场的林木以7.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彭某乙等人,并签订了《转让协议》,被告彭某乙等人当场将林木转让费7.9万元付清给了被告盘某,被告盘某出具了收据。随后被告彭某乙等人向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交纳了木材税费、伐区X区设计费等共计x元,并于2009年12月7日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后被告彭某乙等人根据麻江三组的要求,请王茂军等人于2010年农历2月至农历6月中旬用挖机将运材林道修通到了雨伞冲山场,修路及购买炸药、雷管等开支x元。此后,原告吕某提出“被告盘某私下将其买得的林木卖给被告彭某乙等人”的异议,三方发生纠纷,并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盘某与被告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之间的林木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原告吕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雨伞冲山场林木系其个人购得,也未提供《山场转让协议书》原件和麻江三组林木转让款收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出具的2009年8月6日、同年10月4日的《山场转让协议书》及收条原件;《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X区设计费、税费收据;王茂军的《收条》及李朝晖、赵灯富的《证明》。原告吕某并未提供《山场转让协议书》及收条原件。

原判认为,被告盘某将其与原告吕某、第三人郑某共同购买的麻江三组雨伞冲山场的林木转让给被告彭某乙等人,其转让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吕某提出:被告盘某私下将其购买的麻江三组雨伞冲山场的林木转让给被告彭某乙等人,其行为属于恶意转让。其要求确认被告盘某与被告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之间的林木转让行为无效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要求确认被告盘某与其之间的林木转让行为,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盘某与被告彭某乙于2009年10月4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审原告吕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律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2、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3、本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诉争中的“共有财产”山林权益属于上诉人吕某个人购买。被上诉人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答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采信证据正确。

二审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上诉人吕某未提供2009年8月6日的《山场转让协议书》原件和麻江三组林木转让款收据,上诉称诉争的山林系其个人购买,无证据证实,该上诉理由不成立。2009年10月4日,被上诉人盘某又将雨伞冲山场的林木以7.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上诉人彭某乙等人,虽然吕某不在签订转让协议的当场,但被上诉人彭某乙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被上诉人盘某有权转让,且转让价格远高于购进价格;在林木转让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被上诉人彭某乙等人出钱修路及办理了采伐证,而上诉人未提出任何异议。上诉人吕某称被上诉人盘某与彭某乙等人恶意串通的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上诉人吕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谭兴伟

审判员于朝晖

审判员陈姬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夏艾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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