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易某之父。
申请执行人甘某,女,1969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易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易某之夫。
被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申请执行人易某、甘某、仇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某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邵东县,为便于案件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易某、甘某、仇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志军
审判员刘欣
审判员何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