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个体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被害人黄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肖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被害人黄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被害人黄某之父。
被执行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肖某、黄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石某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新邵县,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陈某、肖某、黄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新邵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某军
审判员刘欣
审判员何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