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与被执行人何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何某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邵阳县,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与被执行人何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邵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志军
审判员刘欣
审判员何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