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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乙与被执行人何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与被执行人何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何某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邵阳县,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与被执行人何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邵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志军

审判员刘欣

审判员何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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