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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兴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万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兴物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宏伟,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

原告万兴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兴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宏伟、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兴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于2005年接收被告所在的建行家属院的物业管理并代收代缴该院业主的水费,被告入住该院至2010年4月共计欠水费2000多元未交,后来自来水公司对该院停水后,被告才补交了水费。而且被告还损坏了该院供水管道上的总阀门及水表,致使造成水流失,累计折合水费x元,造成原告支付给自来水公司更换阀门水表费用4000元元,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支付更换阀门及水表费用4000元和将要垫付流失的水费x元。

原告为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自来水公司更换阀门水表的费用收据4000元;2、万兴物业公司原收水费人员李进芳的证言,称听自来水公司人说是张某把阀门、水表损坏了;3、自来水公司为万兴物业公司出具的水流失吨位及水价计算办法;4、自来水公司收到物业公司交欠水费罚款3000元的收据;5、万兴物业公司有人员用手机拍的一张照片,显示有张某和一些人在争论。

被告张某辩称:1、我从来没有摸过阀门、水表,更不用说去损坏阀门水表;2、整个家属院住户都不知道谁收水费和往哪里缴水费;3、整个家属院治安混乱,经常有住户被盗丢东西,没有见过物业公司管理过。我家也被盗,曾报案,派出所去处理过。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系原告万兴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南阳市建行家属院的住户,万兴物业公司对该院代收水费,2010年4月物业公司在收缴2005年以来的水费时曾与住户发生争执,后来全院住户包括张某在内也都清交了以前的水费,当时因物业公司收水费时不顺利而造成了自来水公司对该院停水月余,2010年5月自来水公司对该院漏水的总阀门总水表进行了更换维修。

庭审中,被告张某对万兴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阀门、水表损坏与否与自己没有关联。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损坏阀门、水表,要求其赔偿,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损坏了阀门、水表,现原告仅凭原物业公司收水费人员说听自来水公司的人说是张某损坏了阀门、水表,不足以证实被告张某就有损坏阀门、水表之事,证人李进芳原系原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与物业公司有利害关系存在,且证言内容又是听自来水公司人说的,故李进芳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张某损坏阀门、水表的证据使用,故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万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建仕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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