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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2011)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周某向本院书面申某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的申某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刘某腾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海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某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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