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公务员,住(略),现借住宁远县国土局办公楼。
被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公务员,住(略)。
本院在执行龙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82900元及诉讼费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龙某与郑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郑某已即时履行协议中的人民币9万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火旺
审判员黄德喜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