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某。
委托代理人荣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荣某因饲养动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合议,于2012年7月9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荣某,被上诉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早上7时许,承建荣某住房的建筑包头唐秋华、唐楚春雇请荣某到陈某家将架子材料拉到汽车西站。荣某驾车到达后因要上厕所,在上厕所的过道中被陈某饲养的狗咬伤。荣某被狗咬伤后,花去注射疫苗费等费用2,273元,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陈某一次性给付上诉人荣某2,000元,此款于2012年7月20日之前给付,逾期未给付,则按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执行;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了结,双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一审诉讼费200元,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共计30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