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莫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
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莫某、邓某乙、谢某与被上诉人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某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5月2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莫某、邓某乙、谢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莫某,被上诉人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庄某某系某某业务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莫某(死者)系同乡X村居民,于2011年2月16日庄某某为莫某办理了“智盈人生险(终生)”12万元及附加“无忧意外险(一年)”3万元的寿险投保手续。2011年2月28日,莫某在浙江昆山溺水死亡,酿成纠纷。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某某于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莫某、邓某乙、谢某因莫某死亡理赔费66,000元(不包括已退保费3,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二审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共计4,950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