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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钱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某局。

负责人胡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钱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上诉人永州市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欧某某、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魏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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