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某局。
负责人胡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钱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上诉人永州市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欧某某、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魏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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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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